职能:负责宣抚一方,协调军民事务,是行省以下的重要地方管理机构。
3. 路、府、州、县
路:设总管府,长官为达鲁花赤、总管等,下设同知、治中、判官等官。
府:设知府或府尹,同知、判官等官,有的府直隶于行省,有的统领州县。
州:设州尹或知州,同知、判官等官,有的州直隶于路或行省,有的州不统县。
县:设县尹等官,有的县直隶于路或府。
三、基层行政设施
元朝在基层推行社制和坊里制,作为地方统治的基层组织。社制主要在农村推行,以五十家为一社,设社长管理;坊里制则在城关推行,分若干坊,置坊官、坊司管理。这些基层组织在维护地方治安、征收赋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四、总结
元朝的官职体系是一个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体制。
中央通过中书省、枢密院、御史台等重要机构掌握全国政治、军事、监察大权;
地方则通过行中书省、宣慰使司等机构实现有效治理。
同时,元朝还注重基层行政设施的建设,通过社制和坊里制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。
这种官职体系既体现了元朝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特点,也反映了其在政治制度上的创新与发展。